塞浦路斯的现代法律制度是在英国殖民统治时期形成的。 尽管多数立法和司法机构与英国的立法机构几乎没有区别,但该国拥有自己的判例法。
塞浦路斯没有单独的法院来处理特定类别的刑事案件。 非犯罪行为由劳资争议法院,房租控制法院和家庭法院处理。 巡回法院将受到更严重的处罚。 宗教法在家庭事务和个人事务中占主导地位。 地区法院处理民事案件和轻罪。 该国最高的上诉法院是最高法院,由共和国总统任命的13人组成。
尽管塞浦路斯在所有领域都有透明的司法和法律制度,但关于房地产交易的法律结构相当复杂。为了避免不良后果,有必要对经营管理的特点有一个良好的了解。尤其是涉及到外国投资者时.
因此,根据《塞浦路斯宪法》,宣布人人平等,不分国籍,无一例外,不受任何歧视。财产权被认为是一项基本人权。在塞浦路斯拥有财产的外国公民享有与当地居民同等的权利。
财产交易受合同法管辖。根据立法程序规定的合同,涉及房地产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拟定,加盖公章、签字证明和见证人见证。房地产交易引起的争端由塞浦路斯法院处理,并受法律管辖。在某些情况下,经双方同意,当事人可以使用替代管辖权或将事项提交仲裁.
根据现行法例,买卖物业时,你必须缴付印花税。是在采购价格的基础上按照以下方案计算的:
在法庭上没有印花税的合同和在土地注册处登记过户时不被考虑。然而,没有盖章不能被认为是无效合同的基础。只有在印花税和逾期利息的支付上加盖适当的印章后,才有可能订立缔结交易的合同.
这项法律涉及塞浦路斯土地登记系统内与房地产所有权、登记和估价有关的所有事项。土地记录簿是保护财产交易的工具,因为它追溯了每个地块的历史,并明确界定了土地权利.
房地产法规定,房地产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必须在土地注册处登记后才能取得。只有物业的所有人才会办理登记。房地产登记证是物权的保证,是进行房地产交易的基础.
为防止房地产非法转让给他人或对其施加负担,该物业的买家有权向土地注册处转让经核证的合约副本,要求以实物形式履行有关义务。一份副本必须在交易日期起六个月内转让。如果卖方拒绝履行交易义务,法律允许买方诉诸法院强制转让对他有利的房地产所有权.
涉及非塞浦路斯公民的人的交易受一般规则管辖。然而,对于外国人,有特别的规则和限制,允许控制外国投资。
“外国人”一词包括:
法律规定:“购买房地产”的期限为:
那些希望购买房地产但非塞浦路斯公民的人必须遵循一个标准程序,即获得部长理事会的许可。该许可证颁发给有诚意购买公寓、住宅或面积不超过3多纳姆(约4000平方公里)的外国人。欧盟公民可以在没有部长理事会许可的情况下进行交易。类似的规则适用于在欧盟成员国注册的法律实体.
F房地产买家的家庭成员也可以为获得房产而进行交易,但只能在有证据表明经济完全独立的情况下进行。许可证的发放可能要推迟几个月,但是买家有权立即搬进一套住房.
在获得许可后,任何对物业管理的限制将停止运作。业主有机会出售、通过遗嘱转让或与物业进行其他交易。合法继承人不应该获得以他们的名义登记财产的许可。在签订房地产购买合同之前,你会通过土地注册处进行检查,以确保没有产权负担和债务义务。大多数希望在塞浦路斯购买房产的第三国国民获得部长理事会许可的程序非常简单。在提交申请后,以工作秩序授予许可。
产权只有在获得许可后才能转让。物业转让费是根据购买价或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的,由买方支付。
所有人,包括非塞浦路斯公民的人,都有权获得购买房地产的信贷。贷款的抵押物是财产本身。
立法规范规范了房地产质押和产权质押的程序。有关交易的合约必须向土地注册处登记。
合同法对房地产出租有规定。该法律规定了一些限制,以确保在某些情况下保护租户的权利。这项法律的规定只适用于塞浦路斯和欧盟的公民。
凡订立超过15年的租契协议,均须在土地注册处注册。这个程序为租户提供了一定的优势(包括出售租约的权利)。自签订租赁协议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登记。